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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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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规则
易祥发布于2006-8-22
本标准是对教学仪器产品检验程序和内容的一般规定,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在产品技术标准中规定。
1 总则
1.1 凡成批生产的教学仪器产品,必须通过规定的检验程序。
1.2 教学仪器产品的检验分为:
(1)交收检验(系指出厂前检验和收货检验);
(2)例行试验。
2 交收检验
2.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
(1)按照JY26-79《教学仪器产品一般质量要求(试行)》和产品技术标准检验产品的机构、表面质量、随机文件和包装;
(2)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
(3)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明书方可出厂。
2.2 收货方有权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进行交收检验。验收不合格且确属生产厂的质量问题,收货单位有权要求返修、更换以致退货。
3 例行试验
3.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例行试验:
(1)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厂);
(2)产品结构、工艺或使用材料的变更足以引起产品主要性能改变时;
(3)成批生间的产品当间断时间超过半年又重新投入生产时;
(4)连续成批生产的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3.2 例行试验的样机应在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两台,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送到本地区标准部门所指定的例行试验站进行。
3.3 例行试验项目由产品技术标准规定,一般应包括:
(1)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2)气候环境试验;
(3)机械环境试验;
(4)超负荷试验。
3.4 在抽检的产品中发现有不合格时,则对此项抽试产品的数量应当加倍,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全部返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5 做过例行试验的样品不能做为正品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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